藤县某镇村民莫某深明知李某贵、莫某钊等人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仍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场地,最终莫某深被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共犯论处。
近日,藤县人民法院对该起涉嫌开设赌场的案件进行了宣判,以犯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李某贵、莫某钊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莫某深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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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6日,被告人李某贵、莫某钊以每天100元人民币的租金,租用被告人莫某深位于藤县塘步镇某村的房屋一楼开设赌场。
该赌场是以人民币为赌注,设置“吹波机”供参赌人员押注,并直接按输赢进行赔付的方式进行赌博。
其中,李某贵主要负责购买、安装、维护“吹波机”等赌场的赌具,并安排唐某林(另案处理)等人到赌场与莫某钊一起从事收注和赔注等经营管理工作;莫某钊还负责雇请“政府”、“兔儿”、“大石”(均为绰号)等看风人员在赌场看风,及向莫某深承租房屋并支付租金。
2018年1月9日,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处,当场抓获莫某凌、莫某兴、霍某琼等20名参赌人员,并在赌场缴获的一台“吹波机”属于赌博性质游戏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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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贵、莫某钊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在该赌场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被告人莫某深明知他人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仍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场地,以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论处。
三被告人犯开设赌场罪罪名成立,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且依法应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刑幅内量刑。
三被告人有开设赌场的共同故意,且共同实施了开设赌场的行为,是共同犯罪。
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李某贵、莫某钊分工合作,相互配合,积极实施犯罪,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被告人莫某深为李某贵、莫某钊开设赌场提供场所,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