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15日,贵州绥阳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刘某坚、吴某雄等16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并当庭宣判。县委副书记、县委政法委书记蔡小刚及全县各行业代表150余人现场旁听庭审。县法院院长杨玉忠担任审判长,县检察院检察长谢成筠出庭支持公诉。该案16名被告人及16名辩护人出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被告人刘某坚在福建省与长期在境外从事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的一男子联系,该男子提议让刘某坚找人用银行卡为其转账洗钱,并按一定的比例提成。被告人刘某坚和被告人吴某雄商议后决定找人洗钱共同牟利,并按转账资金的一定比例提成营利。随后,被告人吴某雄又联系文某毅,3人从福建省到贵州省绥阳县找人提供银行卡转账洗钱。到达绥阳县后,3人先后联系了本案另外13名被告人进行转账洗钱,逐渐形成以被告人刘某坚、吴某雄为管理核心的犯罪团伙。2021年3月至4月期间,16名被告人在绥阳县城酒店和附近农庄为电信诈骗犯罪转账洗钱共计1762.86万元,并从中营利。 法院审理后,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前科情况、危害后果、悔罪表现等情节,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刘某坚等16名被告人五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对各被告人的涉案财物予以没收,对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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