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男,汉族,2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62520**********,大专文化,陕西省志丹县人,住志丹县保安镇**********,无业,无前科。2021年7月2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志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志丹县看守所。 本案由志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开设赌场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李某在校期间认识一名叫冯某某的男子,后冯某某向李某推荐一款名称为“****”的赌博软件,并将该软件二维码通过微信发给李某,李某用自己的手机号注册了大号、小号各一个,采用以一元人民币充值一元金币的方式在软件内进行赌博。后李某陆续向朋友刘某、王某某等人推荐“****”软件,被推荐人在该软件注册充值赌博后可向推荐人返金币,李某从中获利24000余元。2020年1月23日,刘某酒后向该软件内充值11万元进行赌博,在充值金币全部输完后于2月10日向公安机关报案,报案后李某父亲李某某向刘某父亲刘甲赔偿人民币8万元。 上述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予以证实,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向他人推荐赌博平台进行网络赌博,从中获利二万余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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