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年的债务终于可以解决,我的病也可以治疗了。感谢州法院,谢谢法官……”近日,申请人罗某打电话到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激动地告诉法官已收到4.9万元司法救助金,房屋也租出去了。 1997年,罗某与梁某某在老挝乌多姆赛省承揽了某水电站工程项目,双方因机械设备、工程款等问题发生债务纠纷,罗某诉至法院,要求梁某某返还机械及工程款等。2004年,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梁某某向罗某支付机械设备、车辆等价款20万元,梁某某向罗某偿还工程款60959.35美元(折合人民币502914.63元)。2004年10月,罗某向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首次执行时,因梁某某下落不明,公告期满后无可供执行财产,法院于2009年5月裁定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2009年8月,梁某某自行向罗某偿还案款3000元。自此以后,被执行人梁某某一直杳无音信。 2010年6月,申请人罗某身患急性脑梗,留下了后遗症,右半身瘫痪,生活基本不能自理,被评定为二级伤残,居住于廉租房,以领取城镇低保为生,妻子贺某某没有正式工作,常年靠打零工来维持生活,还要抚养正在读书的儿子,家庭陷入困境。2016年以来,罗某先后9次写信请求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经查,被执行人梁某某于2018年3月病故,其遗产有1套位于景洪市的共有房改房,面积58.9平方米,是由梁某某夫妻共同加盖为3层的砖混房屋。梁某某儿子、儿媳在监狱服刑,其孙子交由梁某某女儿照顾并常年居住于此房,梁某某再婚妻子及房产共有人何某某长期在广东打工,离开景洪已多年。 作为本案标的物房产的50%部分属于被执行人梁某某的遗产毫无争议,但该房产系房改房,也是梁某某的女儿、孙子等现行居住的唯一住房,而该房产也是申请人罗某18年来的债务能否解决的唯一期望。 为切实维护和实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执行法官向相关部门了解房产登记信息状况,积极调查房产来源及价值,对房产进行实地踏勘,反复听取双方对房产的处置意见。历经大量的走访、调查、核实,执行法官拟定了多种执行方案。最后确定在不影响梁某某女儿及孙子生活居住的情况下,将该房产1楼背面的1间门面房划分出来执行。 为尽快了结18年前的债务纠纷,执行法官主动把执行工作的突破口整体向和谈推进,在同等保障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力求矛盾最小化。执行法官分别劝导说服当事人,循循善诱、分析法理、陈述利弊。2021年12月,经过执行法官的调和及不懈说服,双方终于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在不改变产权的情况下,将该间门面房交付申请人罗某,以该门面房租金、拆迁收益来偿还本案债务。 执行中,针对申请人罗某因债务未得到及时清偿导致无钱看病治疗的困境,执行法官还及时到医院看望罗某,积极为其办理国家司法救助相关手续,让特困当事人切实感受到司法温暖。2021年12月30日,罗某领取了司法救助金4.9万元,也开始去医院继续住院治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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