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待摊费用集体错误如何调整
————点击图片进入游戏——————
长期待摊费用是指企业已经支出,但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的各项费用。 长期待摊费用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具体包括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及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其他待摊费用。 根据新会计准则规定,开办费和修理费均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 其中开办费计入当期管理费用,修理费计入销售费用或管理费用(即修理费一律费用化)。 其中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间内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员工薪酬、办公费用、培训支出、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借款费用等。 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待摊费用,都在本科目按规定进行摊销。 其在资产负债表中的数额,反映的是企业各项尚未摊销完的长期待摊费用的摊余价值。
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属于本期发生不需由以后各期摊销的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在实际发生时,借记“管理费用(开办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3.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4.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在税收上,改建支出与大修理支出不同,具体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中作了说明,即《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对第四项“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税法暂未明确。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税收中的固定资产不仅包括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也包含动产固定资产,且延长使用年限也是改建内容之一。 动产固定资产的改建虽然不能说是改变了房屋建筑物的结构,但是可以延长使用年限。 大修理支出的两个条件,则是区分修理费用中大修理和小修理的标准,不是指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和更新改造支出。 会计制度对长期待摊费用的要求会计制度规定,在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中,属于更新改造支出和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的,需要资本化处理,属于修理费用支出的需要费用化处理。 在资本化和费用化判断方面,如果这项支出增强了固定资产获取未来经济利益的能力,提高了固定资产的性能,如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使产品质量实质性提高或使产品成本实质性降低,则应将该支出计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 而日常修理费用、大修理费用等支出只是确保固定资产的正常工作状况,它并不导致固定资产性能的改变或固定资产未来经济利益的增加。 因此,应在发生时一次性直接计入当期费用(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 在会计制度中,没有明确已经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租入(融资租入或经营租入)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要如何处理,只是对大修理和小修理支出全部进行费用化处理。 在税收上,则以长期待摊费用的方式进行了补充,即《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税法规定进行摊销时准予扣除的四个方面。 税收上为什么要将长期待摊费用中的改建支出和大修理支出单独明确呢?我们知道,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会计核算为基础,对在会计核算中不明确或不符合税法规定的要素,税法将予以调整和补充。 因此,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对二者分别明确,就是按照相关税法的规定,便于对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进行补充明确及纳税调整。 税法对长期待摊费用的规定税法规定的第一项长期待摊费用,即“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其中的固定资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两种,改建支出则包括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和延长使用年限,但这两种情形不需要同时具备,其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税法规定的第二项长期待摊费用,即“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其中的固定资产仍然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两种,租入固定资产包括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两种形式,其改建支出也包括两种情形,即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和延长使用年限,但这两种情形不需要同时具备。 改建支出的摊销期,是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但是如果改建支出的摊销期在会计制度中已经明确的,则按会计制度处理。 如果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则应予资本化,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合理进行摊销。 租入固定资产的修理费支出,则可一次性扣除等。 税法规定的第三项长期待摊费用,即“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将会计上作为修理费用的支出分为大修理和非大修理两类。 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1.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2.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税法规定的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税法规定的第四项长期待摊费用,即“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少于3年。
设以上费用合并一次作分录,分录如下:借: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 28 000管理费用——开办费 20 000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20 000银行存款 28 000例2]企业本月正式投入生产经营,一次摊销上述开办费28 000元,分录如下:借:管理费用 28 000贷: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 28 000[例3]企业自行对经营租入发电设备进行大修理,经核算共发生大修理支出24 000元,修理间隔期为4年。 分录如下:借:长期待摊费用──大修理支出 24 000贷:银行存款 24 000[例4]上述大修理费用按修理间隔期4年平均摊销,每月摊销500元。 分录如下:借:制造费用 500贷:长期待摊费用──大修理支出 500[1] |
Powered by 牌九游戏 @2013-2022 RSS地图 HTML地图
网站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