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广西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大量广西籍人员通过出售个人名下甚至组织他人开办出售银行账户牟利,这些银行账户最终流入电信诈骗犯罪分子手中。大量“伪实名”银行账户为诈骗赃款的转移和藏匿提供了便利,给公安机关追查侦办增加难度。 为进一步加大整治力度,广泛宣传非法买卖、出租、出借银行账户的法律后果,铲除我区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灰色土壤,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9〕85号)规定,近日,广西公安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公布了首批1091名买卖银行账户人员名单,相关银行机构和支付机构将根据有关规定对上述人员采取惩戒措施。 【惩戒对象】 经广西辖内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第一批为1091名个人,后续根据需要分批次移送人民银行惩戒并向社会公布。 【惩戒措施】 受惩戒的单位和个人5年内将被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并不得新开立账户。惩戒期满后,受惩戒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新开立账户业务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加大审核力度。人民银行将上述单位和个人信息移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名词解释】 暂停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暂停客户从非柜面渠道主动发起的资金交易,交易受限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的理财购买、转账,ATM取现、转账,刷卡、扫码消费等。仅允许通过银行网点现场办理有关业务。 暂停支付账户所有业务:暂停客户所有支付账户(支付宝、微信支付等)的资金交易,包括但不限于转账交易、收发红包、扫码支付、网上购物等。 【警方提醒】 据统计,此批惩戒人员名单中,男性占87.2%,女性占12.8%,年龄在25岁以下的占48.7%,26-40岁的占43%,几乎以男性青壮年为主。一些在校学生、农村外出务工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出售给不法分子牟利,甚至发动身边亲朋好友参与其中。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明确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的,应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 惩戒人员中,有195人在公安机关调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多次、反复出售银行账户涉案情况。这些人员主观上存在“明知或应当知道”故意,客观上,其售出的银行账户已被证实用于电信诈骗犯罪,因此被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事拘留,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今年以来,广西公安机关不断加大对非法买卖银行账户行为的打击力度,截至8月底,共刑拘犯罪嫌疑人453名,缴获“伪实名”银行卡2.4万张、企业对公账户4000多套。 公安机关提醒广大市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银行账户限个人实名使用,凡出借、出租、出售给他人使用,由此产生的任何后果,账户开户人将要承担相应民事或刑事责任。请切勿贪小便宜,随意出借、出租、出售个人名下银行账户。 【典型案例】 1.诈骗罪 案例一:南宁市宁某光(在校学生)等人涉嫌诈骗案 今年6月12日,陕西西安市民夏某被他人以办理贷款需要做流水账、激活费等为由,骗其通过手机银行向对方提供的银行卡转账,被骗一万多元。7月10日,南宁市公安局邕宁分局根据线索立案侦查,查获涉案银行卡开卡人宁某光(男,17岁,广西某职业学院在校学生)及其同学何某阳(男,17岁,广西某职业学院在校学生),经查,二人在明知“网友”高价收购银行卡用于非法活动的情况下,仍以每套数百元不等的价格将名下银行卡(电话卡、网银U盾)出售给上线用于诈骗。南宁市公安局邕宁分局以涉嫌诈骗罪依法对两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买卖国家证件、公文、印章罪 案例一:梧州市“3.24”特大组织跨国贩卖银行对公账户案 今年1月13日,广西梧州市公安机关工作中发现,境外犯罪团伙遥控指挥境内人员黄某坤、叶某玲等人,通过组织人员以每套1000元报酬开办银行对公账户,再以每套6000元至12000元不等的价格通过物流渠道,贩卖至境外犯罪窝点用于电信诈骗和网络赌博犯罪。4月份,公安部组织全国12个省将涉案183人抓获,缴获各类银行卡、营业执照、公司印章、网银U盾等4000余套。经梳理,仅梧州本地办理的空壳公司对公账户中,就涉及全国电信诈骗案件81起,涉案金额高达900万余元。 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案例一:贺州市李某、欧某凤等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今年5月,广西贺州市公安机关工作中发现,昭平县籍男子李某组织潘某飞、楼某锋、欧某凤等8人高价出售自己办理的银行卡非法获利,该银行卡于4月初被用于山东济南市一起电信诈骗案件。经查,2020年4-6月,李某在不法分子的怂恿下,以每张600-800元不等的价格从潘某飞、楼某锋等人处购买多张实名开户银行卡,并在“上线”的指示下,不断从事转账操作,非法获利2万余元,所转资金查实系网络赌博和电信诈骗案件涉案资金。日前,昭平县人民检察院已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李某、欧某凤等8人批准逮捕。 案例二:南宁市黄某等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犯罪嫌疑人黄某于2020年4月份在“百度贴吧”上结识到一个自称云南籍张某,张某以每张银行卡1300元的价格大量收购银行卡,用于网络赌博转账等违法犯罪活动。犯罪嫌疑人黄某得此信息后,为了获取个人利益,于2020年6月中旬安排其好友韦某武、韦某庄、黄某雷等人去各大银行办理银行卡和U盾后绑定手机号码,并告知犯罪嫌疑人韦某武、韦某庄、黄某雷等人说办理银行卡目的是卖给他人,提供给他人用于网络赌博转账等违法犯罪活动,并承诺给犯罪嫌疑人韦某武、韦某庄、黄某雷等人每张银行卡1000元。犯罪嫌疑人韦某武、韦某庄、黄某雷等人同意以自己身份证去办理银行卡9套,并卖给黄耀。黄某收集银行卡后邮寄给上家,其上家将上述银行卡提供给他人进行网络诈骗活动。经查,韦某武、韦某庄、黄某雷等人办理的个人银行账户,目前已涉嫌全国多地共二十余起电诈案件,涉案金额达四十余万元。2020年7月17日,犯罪嫌疑人黄某、韦某武、韦某庄、黄某雷等人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马山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4.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案例一:百色市谭某臣等人妨害信用卡管理案 今年5月,广西百色市公安机关工作中,发现有人冒用他人身份证在百色凌云县各银行和电信营业网点大量办理开户业务。经查,2019年8月以来,谭某臣、陆某条、黄某勉等12人根据上线“老板”指示,从南宁、河池、百色等地四处以高价收购他人身份证后,赴广西百色、河池等地以及省外的贵州、云南大量开办银行账户并开通U盾和手机银行,转卖给上线“老板”。谭某臣团伙共计收购他人身份证400余张,办理银行账户“三件套”400余套,获利7万余元。目前,谭某臣等人以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依法刑事拘留。 案例二:北海市蒋某旺等人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 今年4月,北海市公安机关根据公安厅下发线索,抓获涉嫌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的嫌疑人蒋某旺。经查,蒋某旺于2019年10月份开始指使犯罪嫌疑人周某胤在北海合浦县辖区内,以数百元到1000元不等的价格收购银行卡、U盾、电话卡等物品,加价至2000-3000元卖给上家赚取差价。犯罪嫌疑人蒋某旺获得买卖款后,分赃给犯罪嫌疑人周某胤,二人合计共非法收购、贩卖银行卡“四件套”数百套,获利5万余元。 5.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案例一:柳州市蔡某广、张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今年6月,柳州市公安机关工作中发现,柳州籍男子蔡某广、张某在明知“上线”资金非法来路的情况下,通过多张名下银行卡帮助“上线”操作网银转移资金,共计转账24笔35万余元,从中赚取“酬劳”1万余元。经查,其二人所转移资金系全国14起电信诈骗案件受骗资金。7月,蔡某广、张某二人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柳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部分惩戒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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