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4日,记者从昆明市公安局获悉,为加大对昆明市买卖个人银行账户或对公账户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资金支付结算帮助等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黑灰产业链的打击力度,依法惩处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同时体现“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给买卖个人银行账户或对公账户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资金支付结算帮助人员改过自新、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通告如下: 一、买卖个人银行账户或对公账户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资金支付结算帮助人员,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11月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依法免除处罚。 买卖个人银行账户或对公账户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资金支付结算帮助人员要认清形势,珍惜机会,尽快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资金支付结算帮助包括:利用银行账户或支付宝、微信等第三方支付工具提供支付结算帮助) 二、买卖个人银行账户或对公账户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人员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行为人尽快投案自首。 凡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行为人送去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 三、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的,公安机关将和司法机关从严查处。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构成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规定处罚。 四、凡知悉买卖个人银行账户或对公账户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人员的情况、信息的公民,应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 公安机关将对检举揭发人员的信息依法予以保密,并对检举揭发人的人身安全依法予以保护。凡是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构成违法犯罪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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