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几名储户前往银行取钱,发现账户内的钱竟然莫名“消失”了,有的账户甚至直接被销号了! 直到2020年,潜逃十七年的银行“内鬼”终于落入法网,为这起陈年旧案划上了一个句号。 半年内连盗12笔储户存款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本案的一份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显示,被告人裴某远,广西北海市海城区人,1963年6月出生,高中文化,曾是中国农业银行北海分行(以下简称“农行北海分行”)新桥分理处出纳。 2002年,作为银行出纳的裴某远,打起了储户存款的歪主意。 经查明,2002年2月至2002年10月期间,裴某远利用其担任农行北海分行新桥分理处出纳的职务便利,伙同该分理处储蓄记账员岑某仁,采取抹账、修改密码后,补打存、取款凭条的手段,盗取储户存款。 半年时间内,裴某远伙同岑某仁实施盗取储户存款行为达12次,共盗取储户王某等人存款超过60万元。 来看其中的几次。 2002年2月2日,裴某远与岑某仁共同商谋盗取储户存款,在一起当班时,经裴某远授权,岑某仁修改储户王某4万元存款密码,销户盗取王某存款本息4.01万元,随后抽走该4万元存款的取款凭条,并伪造假取款凭条取代销户的取款凭条记帐。 通过这种修改储户密码销户并伪造假凭条的方式,两人累计10次共盗取存款46.58万元。 更有甚者,两人甚至采取了抹帐销户的手段,伪造假凭条累计2次共盗取存款16万元。 比如2002年7月5日,裴某远和岑某仁商谋盗取储户存款,当李某在农行北海分行新桥分理处存入8万元后,岑某仁未经授权即擅自输入“0199”抹帐代码,将该笔存款抹帐销户,并抽走、销毁该8万元的存、取款凭条序号共同伪造假存、取款凭条各一张,以此假凭条取代原8万元的存取款凭条,盗取该8万元存款。 而盗取的存款,两人共同用于了赌博挥霍。 案发后潜逃十七年 据此前报道,办案人员表示,“当时技术有限,短信提示还没有普及,很多储户并不能第一时间关注到自己银行账户的金额变动。”直至2003年,几名储户前往银行取钱时,才发现自己账户内的钱莫名“消失”了,而有的账户甚至直接被销号了。 案发后,岑某仁很快被抓获归案,后被判处无期徒刑。 而做贼心虚的裴某远选择潜逃,多年未能归案。 报道显示,办案人员介绍,2002年盗取储户存款后,裴某远从银行辞职。案发后,他潜逃至隔壁的广西钦州市,后又回到广西合浦县石康镇一果园躲藏。 裴某远的潜逃总共持续了长达十七年,直到2020年8月,裴某远被北海警方抓获归案,8月11日被执行逮捕。 构成贪污罪获刑 2020年9月2日,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裴某远犯贪污罪,向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裴某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同案人采取秘密窃取并制作假凭条或假资料以掩盖作案事实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产62.58万元,数额巨大,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裴某远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庭审过程中,调整量刑建议为判处被告人裴某远有期徒刑四年至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裴某远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裴某远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调整后的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 法院认为,该案于2003年立案,按照当时的法律,被告人裴某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贪污数额属特别巨大,依法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但根据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犯罪数额在20万至300万之间,均认定为“数额巨大”,即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考虑,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本案应当按照新法处理。 最终,法院判处被告人裴某远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同时,依法责令被告人裴某远及同案人岑起仁将犯罪所得人民币62.58万元退赔给被害单位农行北海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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