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上线在境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三名男子为获取非法利益,为他人提供通信中转服务。昨日,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审理这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020年3月20日至3月27日期间,胡某某、姚某、赵某某明知其上线人员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为谋取非法利益,使用通讯设备为上线人员提供通信中转服务。 胡某某负责购买通讯设备及上百张手机卡,姚某负责联系上线人员、提供通讯服务,赵某某负责维护设备。三人以每台设备每天800元的价格,收取费用,非法获利共计3万余元。 经侦查机关比对,三人使用该批通讯设备,为上线人员实施犯罪提供通信中转服务,导致被害人杨某、祝某等5人被骗33万余元。 为逃避公安机关追查,三人频繁更换作案地点。3月28日,民警在长沙市开福区某酒店抓获三被告人,并依法查扣上述通讯设备及电话卡。到案后,三人均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三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通讯服务,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三人刑事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胡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姚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赵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今年来,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切实加大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打击力度,审结电信网络诈骗案件12件33人,24人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中涉及口罩类诈骗3件,网恋类诈骗4件,网游装备、平台币充值类诈骗2件,平台投资、贷款类诈骗3件。 同时,积极参与全国“断卡”行动,依法严厉打击整治非法开办贩卖手机卡、银行卡违法犯罪,审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案件3件3人,审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2件4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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