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至2019年11月期间,22岁的大学生蔡某杰在永安、漳浦等地以一套银行卡(包括银行卡并开通U盾、电话卡、身份证正反面照片等)300元-1000元不等的价格向王某星、黄某洲、陈某辉等人购买后,连同自己名下的2套银行卡以一套500元-1200元的价格分别非法出售给他人。被告人蔡某杰共计向他人购买35套银行卡并出售,共计非法获利8600元。 2018年7月至2019年11月,21岁的大学生陈某以一套银行卡600-1000元不等的价格向蔡某杰、周某购买,并将购得的银行卡每套加价200元及自己名下的10套卡以600-1200元的价格非法出售。被告人陈某共计向他人购买8套银行卡并出售,共计非法获利1600元。 被告人非法买卖的银行卡及钱款转账记录 之后,蔡某杰、陈某发现已出售的银行卡有资金汇入,二人通过挂失销户取现等方式,将汇入银行卡内的资金非法占为己有。 2018年8月,蔡某杰窃走卡内的人民币3.3万余元,并用于购买手机等个人消费。 2019年1月至9月,陈某分3次窃走三张银行卡内存有的人民币共计14.1万余元,用于偿还个人网络贷款及满足日常的高消费。 经公安部门排查,蔡某杰于2019年11月8日被电话传唤到案;陈某于2019年12月20日被电话传唤到案。 法院审理 该院邀请百余名在校学生旁听庭审 经永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杰、陈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非法收购并持有他人信用卡,进而又予以出售,数量较大,二人行为均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告人蔡某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二人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蔡某杰、陈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被告人蔡某杰、陈某犯罪时身为在校大学生,未能好好完成学业,在校期间与社会人员来往过密,在明知其贩卖银行卡的对象可能将所购买的银行卡用于电信网络非法活动的情况下,仍然多次将自己及向周围同学收购大量银行卡予以贩卖,影响恶劣。被告人蔡某杰、陈某还通过挂失销户取现等方式,以“黑吃黑”的形式将汇入其出售的银行卡内的资金非法占为己有,并将上述款项用于个人高消费等,情节恶劣。 永安法院判处被告人蔡某杰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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