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程和刘思明都是20岁出头的小伙,来南京打工因学历不高且无一技之长,一时无稳定收入。一次偶然机会他们接触了网络赌博,为了从中牟利,他们进行收购银行卡“四件套”转卖给赌徒用于网络赌博,此举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于去年9月被南京栖霞警方刑事拘留。近日,南京栖霞法院审结此案,两被告人均被判了刑。 转卖银行卡给赌徒赚差价和使用费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被告人李程明知银行账户被用于网络赌博,与一名绰号叫“文哥”的男子谈定,以每套1500元至200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银行卡四件套(即银行账号及支付密码、绑定的手机卡、U盾、开户身份证复印件)给“文哥”,每三个月能正常使用则再另行支付使用费。其后,李程分别与被告人刘思明等人谈定以每套1000-1500元的价格收购银行卡四件套。 刘思明是明知所买卖的银行卡四件套被用于网络赌博,仍然以每套1000元至1200元不等的价格收购了何某、佘某等人9套银行卡四件套,一并售卖给了李程。李程支付给刘思明1万余元,刘思明获得这笔钱之后用于支付购买四件套的费用以及个人消费。李程从刘思明等人处共计购买了25套银行卡四件套出售给“文哥”。“文哥”支付给李程的钱款被李程用于支付购买四件套的费用以及个人消费。 犯收买信用卡信息罪 2020年9月8日,被告人李程被侦查机关抓获归案,同时查获涉案银行卡15张。同年9月16日,被告人刘思明被侦查机关抓获归案,同时查获涉案银行卡7张。李程和刘思明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程、刘思明收买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其行为已构成收买信用卡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程、刘思明犯收买信用卡信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对于被告人李程辩护人提出的李程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建议从宽处理的辩护意见,对于被告人刘思明辩护人提出的刘思明主观恶性小、未实际获利、犯罪情节轻微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二被告人收买他人信用卡信息,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且数量巨大,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体现其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大,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思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二辩护人提出的李程、刘思明系坦白、认罪认罚、初犯的罪轻意见,法院经查均属实,予以采纳。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判处被告人李程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思明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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