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二部刑诉〔2021〕10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430198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以及现住址福建省三明市建宁县**村**号。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12月11日被景洪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21年1月4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1年2月6日被景洪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谭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31991********,汉族,小学,户籍地以及现住址广西省南宁市宾阳县**镇**村委**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7日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7年1月12日刑满释放;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9月4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8年10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12月11日被景洪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21年1月4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1年2月6日被景洪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5199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以及现住址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镇**村**号。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12月11日被景洪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21年1月4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1年2月6日被景洪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71989********,土家族,初中,户籍地以及现住址湖南省永顺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12月11日被景洪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21年1月4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1年2月6日被景洪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谢某某,女,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71999********,土家族,初中,户籍地以及现住址湖南省永顺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12月11日被景洪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21年1月4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1年2月6日被景洪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田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301990********,土家族,中专,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东方**镇**区,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12月11日被景洪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21年1月4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1年2月6日被景洪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谭某某、郑某某、丁某某、谢某某、田某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1年4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六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六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谭某某、郑某某、谢某某、田某、丁某某六人分别以12000元至16000元不等的价格让组织偷渡人员安排他们从中国偷渡到缅甸小勐拉,2020年12月7日1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谭某某、郑某某、谢某某、田某、丁某某六人被偷渡组织人员安排在景洪市花卉园大门集合,两辆车集合了六名偷渡人员一起出发,途中经过两个检查站,通过藏匿在车辆后备箱的方式通过了检查站,当日18时许,被告人黄某某、谭某某、郑某某、谢某某、田某、丁某某下车后在4名带路人员走山路欲偷渡至缅甸在景洪市勐龙镇贺管村委会小半那牛圈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前科证明,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黄某某、谭某某、郑某某、丁某某、谢某某、田某的供述与辩解;3.人身检查笔录、人像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以及扣押清单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谭某某、郑某某、丁某某、谢某某、田某违反国境管理法规,结伙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谭某某、郑某某、丁某某、谢某某、田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被告人谭某某曾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不适用缓刑。被告人黄某某、谭某某、郑某某、丁某某、谢某某、田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惠 2021年5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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